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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园内病患:小陈玲属旧病复发,幼儿园无法律责任    3星级
园内病患:小陈玲属旧病复发,幼儿园无法律责任
[ 作者:佚名   来源:北京学前教育网   点击:1072   时间:2007-7-9  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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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案例
   
  2004年3月5日,某幼儿园的小朋友陈玲午饭后突然呕吐,随即口吐白沫,四肢僵硬,倒下不起。老师立即报告园领导和保健医生,大家一起把陈玲送往当地医院抢救,同时通知家长。可遗憾的是在送往医院途中,陈玲突然死亡。
   
  家长随即将幼儿园告上法庭,要求园方对孩子的死亡承担责任。园方只好要求医院进一步了解陈玲的死因。经医生检查发现,陈玲是由于自身疾病突发而死。园方认为,这种情况下幼儿园是没有责任的,因为:首先陈玲是死于自身的疾病;其次之前园方从未听陈玲的家长说过她有这样的病史,事发前也没有观察到幼儿有任何异常表现;第三,园方及时发现情况并送往医院。所以,对陈玲小朋友的突然死亡。园  方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   
  园方这样的理解正确吗?

  【评析】
   
  这是一起由于幼儿自身疾病发作而导致幼儿死亡的事故,涉及幼儿同法律责任的免除问题:
   
  从本案来看,园方对事故的处理及时、妥当,反映出他们对幼儿高度的责任心。而且事故属于意外,园方难以预料。根据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第十二条第(三)项规定,学生有特异体质、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,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,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,行为并无不当的,无法律责任。从这点分析,幼儿园可以免除责任。
   
  同时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(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)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一百六十条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七条关于对幼儿园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规定,在此案中,幼儿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突发事件采取了谨慎的、合理的、及时的抢救措施,并无过错,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。由于事故完全是陈玲个人的疾病原因造成的,因此应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责任。

  【建议】
   
  (1)从幼儿园管理角度看,幼儿园应该严格执行有关卫生保健制度,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,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健康档案,并对幼儿身体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、评价。
 
  (2)园方在对入园幼儿作全面身体检查时,如发现幼儿有特殊体质或疾病,应与幼儿的监护人事先订好协议。这样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对幼儿负责,另一方面也可防止不必要的纠纷,保证幼儿园各方面工作的正常进行。
 
  (3)园方应对家长多开展安全教育讲座;要求有特殊体质或疾病幼儿的家长主动与园方沟通交流。
  
  (4)作为家长,为了自己孩子的身体健康和安全,也有主动与幼儿园沟通的义务,如此双方才能统一对幼儿的保教方法,以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发展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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